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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西藏自治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三)到2007年,城镇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农区乡村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牧区乡村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0%。
  二、建立和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一)建立和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规、方针、政策,统筹制定全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全区骨干公办幼儿园体系的建立,保障公办幼儿园、乡村一年制学前班教师工资的足额预算;各地行署和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级示范幼儿教育的布局、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幼儿教育教学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和学前班的设置、建设和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幼儿教师工资,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幼儿教育发展计划,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组织动员适龄幼儿接受幼儿教育,对家庭幼儿教育进行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教育机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并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二)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级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推动幼儿家庭教育;与卫生部门和妇联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切实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不得对幼儿园建设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根据国家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自治区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提出全区公办幼儿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农牧民子女接收学前一年教育免收费用,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入园执行最低收费标准,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中的适龄儿童入园,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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