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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来源:一是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府网站及其上报信息;二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三是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以及人大、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网站内容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信息外,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一)网上抓取。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网站上自动抓取,将各网站已公开发布的信息与服务数据,导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工作人员有选择地从区内外网站软件定时抓取或人工抓取,导入相应栏目。
  (二)信息报送。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通过报送系统,将拟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提交到相应栏目信息数据库,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选用。
  (三)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是将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网站的主页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现链接导航,方便用户访问;栏目链接是将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网站中的重要栏目及其内容直接链接导航,放置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主要栏目下,实现信息和服务的准确快速定位。
  (四)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采取“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各有关单位合作共建的方式保障。
  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的审核管理
  (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负责网站内容建设规划、业务协调和信息更新维护工作;重要敏感信息的发布按程序报批(具体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网信息管理办法》执行,该件另行下发)。
  (二)各地(市)、各部门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由其办公厅(室)具体负责,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统一报送。请各地(市)、各部门将相关责任人和专门联系人的单位、姓名、职务、电话(包括手机)于9月2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以及自治区人大、政协办公厅和自治区高法院、检察院等系统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已建网站的可采用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链接的方式;未建网站的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具体协商,确定上网内容和采集办法,经双方领导同意后施行。
  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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