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现对建设工程的标准化管理。同时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与制定
第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由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单位须填写《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立项申请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列入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市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点,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三)充分考虑本市工程建设的实际,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
(四)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五)综合统筹,科学决策,组织严密,严格管理;
(六)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主编单位应负责落实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资金、设备,按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应按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落实编制组成员,制定工作大纲,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编写及征求意见。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对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编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三)送审。主编单位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召开标准审查会议,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专家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四)报批。审查通过后,由主编单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