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渝建发[2004]84号 2004年4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并组织制定、实施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应用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六)负责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市工程建设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科教处)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