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标字[2001]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
二○○一年三月七日
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执行的标准。
本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业产品,严禁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职责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