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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机构,协同配合,加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为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协同配合,省建设厅决定此项工作由厅长匡彦博同志牵头负责,各分管厅领导分别负责,并设立协调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全省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工作,协调机构负责人为科技处王正平,成员为科技处杨晓林,人教处聂磊,建管处易继红、陈建群,规划处陈平,设计段新刚,省质量安全监督站石灿琪、孔长明。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各市、州建委也必须落实相应的协调管理机构,并于2月底以前报厅科技处备案。
  三、明确监督职责,采取有效监督措施,确保《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有效实施
  我厅已明确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工作由科技处牵头,具体分别由科技处、建筑业处、规划处、设计处、人教处、质(安)监站等单位负责《强制性条文》的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设计管理部门负责对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整个施工阶段执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和环节执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上述单位统称为《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责任单位),省、市(州)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对《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责任单位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进行检查以及对在工程项目中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和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各市、州建委应于3月底将本地区《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科技处(以后每季度应报一次)。省协调管理机构今后将定期对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情况及对在工程项目中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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