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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的要求。
  第十一条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由地方标准的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其统一格式如下:
  强制性标准:图(略)
  推荐性标准:图(略)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对复审后需要重新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修订应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当确有充分依据,且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条文进行修改的,必须经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出版印刷规定》要求进行。未经批准发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当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统一组织全省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的师资培训、教材选编、学员考核等工作。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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