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现对建设工程的标准化管理。同时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详细工作计划;
(三)承担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六)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与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八条 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三)充分考虑到本省工程建设的实际,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
(四)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五)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应按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由主编单位根据计划要求,落实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工作大纲和分段计划。
(二)编写及征求意见阶段 由主编单位与参编单位共同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部门及单位征求修改意见。
(三)送审报批阶段 主编单位将汇集到的修改意见进行综合,完成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对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书面分析报告,与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一起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