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有关的文件和要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已建工程或建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中采用的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手册和指南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各建设、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等单位,应当对标准实施进行经常性自查。
(二)抽查或重点检查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工程项目的特点,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工作的要求,成立工作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的标准监督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全面情况;
(二)各个单位对标准实施进行自检的情况;
(三)对重要技术内容贯彻实施的说明;
(四)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五)对标准实施监督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 检查中,对违反标准的处理意见,应当参照《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建工产品生产中擅自更改标准或采用的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手册和指南不符合标准的,省、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对于因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由省地工程建设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因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工程事故的,应由省工程建设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善安全措施,停产整顿、吊销建工产品准用证或降低资质等级,并依据《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