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职责
第七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属技术执法检查。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类分级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范围应包括建设单位、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建工产品企业、工程监理等单位以及消防监督、质量监督和施工安装监督等机构,结合工程项目,对贯彻实施标准行为的部门、单位、个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组织与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检查工作的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落实;
(三)负责提出全省行政辖区内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建议。
第十条 各市、地、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监督,并作好工作协调及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河南省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原则由各部承办,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职能部门可以参与。其他项目均由省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的检查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查;
(二)省直有关部门及市、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选择项目进行抽查;
(三)河南省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选择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重点检查;
(四)省市有关部门及市、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抽查的总结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河南省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全省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