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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标定[1998]29号)


各市、地建委、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省定额站。
  附: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投资效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是指对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涉及安全的重要的推荐性标准的实施也应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全过程。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业产品、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不按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第五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时,应遵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涉及更改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的应征求标准批准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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