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立项应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主编单位、参编单位、项目负责人、参编人员、可行性报告、实施进度、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 地方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实施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变更计划的申请,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应纳入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的科研计划,从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认真组织落实。
第十条 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和书写方法应当符合建设部《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的要求。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审定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落实编制组成员,制定工作大纲,并报市建委备案。
(二)征求意见。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进行测试验证,对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编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
(三)送审。编制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编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附专家论证会意见汇总表,见附件一,略),报市建委审查。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应经市建委审查同意。
(四)审定。地方标准由市建委审定发布。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由市建委统一编号。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编号应符合下列格式:
(一)强制性地方标准编号:
图(略)
(二)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
图(略)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按0~500排序: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批准发布30日内,市建委应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号印在正式出版的相应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方。
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由市建委组织印刷(印刷格式、尺寸见附件二,略),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