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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
(京建科教[2002]53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制定企业标准,须按本规定向市建设工程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规定。
  第六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二)体现本市地域特点和工程建设技术发展实际要求。
  (三)工程技术和方法成熟,技术指标达到平均先进水平,经济上合理可行。
  (四)国家、行业没有现行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填补的项目。
  (五)制定程序严格、组织管理严密。
  (六)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七条 地方标准的制订实行计划管理。地方标准立项由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经市建委综合研究列入计划后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年度计划须按规定抄报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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