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征税办法问题
(一)预征率。
市公司和县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5%。今后,省局将根据中石化安徽分公司每年的税款结算情况,决定是否调整预征率。
(二)税款计算。
省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全省汇总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省公司的进项税额-市公司、县公司的预征税额
市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市公司本级的应税销售额×预征率-市公司的进项税额
县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县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三)纳税申报。
1.市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根据本部及所属加油站销售情况,编制本部和所属各县的《中石化安徽公司市、县级分公司销售情况表》(见附件1)上报省公司,同时抄送各地主管国税机关。
2.市公司和县公司应根据当期商品销售情况,计算本单位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规定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省公司应汇总统计市公司和县公司的销售额和预征税额,计算省公司本级应纳税额,并按规定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中石化安徽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后,省、市、县公司的发票领购和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认证、报税,仍然按照现行规定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省、市、县公司向下属单位调运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视同移库,不作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关于其他问题
(一)省公司统一核算后,省公司本级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由省公司保管,市公司和县公司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由市公司集中保管。对市公司和县公司的税务检查,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发现有瞒报应税销售额等违规行为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就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为市公司和县公司的预缴税款,不得从省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市公司和县公司2004年12月底以前的留抵税额,在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并入省公司统一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