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非油品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中石化安徽分公司所属实行预征结算增值税办法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再执行本篇法规第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6日 皖国税函〔2004〕45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安徽公司)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取消了市级分公司的会计核算职能,实行全省统一核算。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中石化安徽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公司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实行由市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和县(市)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预征税款、省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
中石化安徽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后,省、市、县公司的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不变,继续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管理,并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市、县公司在外县(市)设立的加油站,应当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石化安徽公司所属加油站附设的零售商店或便利店销售中石化安徽公司统一经销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以外商品的,应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分别核算,并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中石化安徽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后,其经营的所有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由省公司统一采购,进项税额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市公司及所属县公司、加油站的水电费、运费和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必须统一以由市公司名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由市公司统一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