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8〕1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与保护,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
《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营造重视民族工作的社会氛围
1. 进一步提高对学习、宣传
《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做好清真食品监督保护工作,满足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需求,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把贯彻
《条例》作为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纳入“五?五”普法内容的基础上,大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少数民族习俗、重视民族工作的氛围。
2. 开展宣传周活动。每年3月第一周为“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周”,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咨询活动等多种方式宣传
《条例》以及民族政策,普及民族知识。
3. 加大对民族政策及
《条例》的教育培训力度。各级行政学院要把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纳入培训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更清醒地认识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贯彻
《条例》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对民族工作特殊性的认识,对有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指导,避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发生有损民族感情的行为。举办清真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班,提高其服务水平,自觉规范从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