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2.市规划局、文化遗产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古镇)保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市规划局、文化遗产局增设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处。建立无锡市文化遗产保护和考古研究所。

  各市(县)、区文化部门按全市文化工作会议精神,年内增挂“文化遗产局”牌子,建立文管办等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辖区内有古镇、古村保护任务的镇(街道)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站,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3.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古镇)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及舆论监督机制,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的科学性、民主性。建立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并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评比的重要依据。

  (三)积极探索政府为主、全社会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的新路子

  1.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以管理、引导、支持和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工作。

  2.各市(县)、区要相应设立古镇、古村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各地要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古村落修复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盘子,建立切实可行的投融资体制和机制,多渠道筹措保护修复资金,实现资金投入的综合平衡和动态平衡。坚持建设主体和融资平台相对分离,防止急功近利。

  3.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的扶持,研究制定出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减免相关费用,在道路、水电、地下管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4.市文化遗产基金会每年安排一定经费,资助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开展保护利用课题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有关书刊的编辑出版。设立年度保护贡献奖,对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四)加快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法制建设,加大依法管理和执法监督力度

  1.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的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实施。根据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实际,一街一策,制定相应的保护、利用、管理规章。

  2.各级文化、规划、公安等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制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遗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