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具体扣除办法根据财税发〔20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
7、对生产基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8、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用房等建筑,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三)收费减免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所需用地,优先安排。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用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配置土地,以土地租赁、土地入股的方式加快龙头企业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农业生产基地内,建设农产品新加工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且落实了土地复垦措施,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要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联结的农产品基地建设。
2、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3、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4、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办绿色食品时,环境和产品监测费用、标志使用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5、对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办理证照和其他管理部门在收取规费时要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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