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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6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6〕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农牧民工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制订农牧民工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自治区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地(市)、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汇报农牧民工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地(市)、各部门。
  二、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高级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农牧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国资委、国税局、工商局、统计局、安全监管局、扶贫办、人行拉萨中心支行、总工会、团委、妇联共2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自治区1位副主席任总召集人,自治区政府1位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研究室1位负责同志、劳动保障厅厅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1名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定期向自治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汇报落实政策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我区开展农牧民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决策提供参考。由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二)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牧民工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自治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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