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地(市)的县属国有企业房改中确实无法按最低标准筹足房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按职工人数每人10000元的标准拨付政府激励资金,包干使用,在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筹集资金仍有缺口的由各地(市)财政负担。
(二)政府激励资金的审批程序。
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需政府激励的国有困难企业房改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房改部门复审。
(1)区直国有困难企业制定的职工房改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经自治区房改部门复审批准,自治区财政拨付激励资金。
(2)地、县所属国有困难企业制定的职工房改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同级房改部门复审批准实施,同时报自治区房改部门备案。
(3)各级代管单位的国有困难企业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由代管单位按自治区房改政策的规定计算每位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同级房改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将所需资金拨付给代管单位,由代管单位负责这部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
2. 激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将资金划拨给地(市)和区直企业主管部门,由地(市)和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国有企业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兑现工作。
六、加快廉租住房建设
为解决国有企业特困职工的住房问题,各级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通过修建廉租住房,解决特困职工的住房问题。
(一)对经济效益不好、又没有闲置土地的国有企业,当地政府可将城镇附近集中或相对集中的荒摊、荒地,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划拨给企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筹集资金解决住房。
(二)国有企业可以利用闲置土地修建廉租住房或利用现有公有住房改造为廉租住房,解决本企业特困职工的住房问题。
对国有企业盘活闲置土地解决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各地(市)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02〕70号)文件精神,减免税费,落实好优惠政策。
(三)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办法修建廉租住房,解决国有企业特困职工的住房问题。
(四)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身份界定必须严格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对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要负总责、亲自抓,精心组织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地(市)行署(政府)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权事权相结合、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分级负担的原则,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地(市)、自治区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确保在2008年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