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有关部门审核,国有企业确实无法按最低标准筹足1959年3月28日后参加工作至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所需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
五、政府激励资金的发放标准和审批程序
(一)政府激励资金的发放标准
1. 1959年3月28日(含28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其工资标准376元、住房面积标准60平方米、月住房补贴系数0.159、年度工龄补贴每年12元/平方米执行,所需房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在2006年上半年兑现。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376元×月住房补贴系数0.159×职工退休前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12元/平方米×职工退休前工龄年×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60平方米]
各地(市)所属国有企业,凡1959年3月28日(含28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自治区财政按规定扣除已领建房补助费,即人均37000元的激励标准按实有人数全额将住房补贴资金划拨给所在地(市),由各地(市)负责对尚未参加房改并符合规定的1959年3月28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兑现一次性住房补贴。
对原企业已兑现了1959年3月28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但补贴金额低于本《意见》所定标准的要给予补差,其节余资金作为各地(市)国有企业房改调控资金,专项用于解决特困国有企业职工的住房制度改革。
2. 关、停、并、转无挂靠企业主体的退休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财政按照职工每工龄年84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在2006年底前兑现。计算公式为: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840元/年×职工实际工龄
对地、县所属国有企业的原关、停、并、转无挂靠企业主体的退休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自治区财政按实有人数每人5000元的标准将政府补助资金拨付给地(市),由地(市)统一使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3. 对确实无法按最低标准筹足房改资金的国有困难企业,按照财权事权相结合、企业为主、政府激励的原则,企业积极筹措房改资金,政府予以激励,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自治区各级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政府激励资金。
(1)区直国有困难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住房面积标准一律按最低60平方米制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自治区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政府激励资金。
(2)地、县所属国有困难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住房面积标准一律按最低60平方米制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对各地(市)的地直国有企业房改中确实无法按最低标准筹足房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按职工人数每人5000元的标准拨付政府激励资金,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