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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房改政策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9年1月1日以后调动的国有企业职工,由199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所在企业负责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兑现。企业关、停、并、转和破产后分流或划转到其他企业的职工,没有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由现在所在企业负责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兑现。
  199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辞职、辞退和去世的国有企业职工不属于解决范围。
  对1999年1月1日(含1日)以后的工龄及新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的住房补贴,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发放按月补贴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企业根据自治区房改政策的规定自行解决。
  三、国有企业筹集房改资金的办法和渠道
  企业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筹集所需房改资金。
  (一)企业可按照《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藏委厅〔2001〕18号)的规定筹集所需房改资金。
  (二)企业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02〕70号)的规定盘活企业闲置土地。
  (三)企业可从今后年度生产经营的利润中拿出部分利润用于职工房改。
  (四)通过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与职工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等办法解决职工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不得修建一楼一底单门独院式住房。
  (五)通过整合资源与其他企业合作解决职工住房。
  (六)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贷款按照藏政发〔2002〕70号文件的规定,由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后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
  (七)扣除企业退休职工领取的6000元、8000元、10000元建房补助。
  (八)扣除职工于1998年12月31日前已修建的私房中,组织批准土地价格与各地(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改时规定的土地价格间的差额。
  (九)企业筹集的房改资金存入同级房改部门指定的专户,专款专用。
  对能够自筹资金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按照现行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因企制宜、一企一策、量力而行、切忌攀比、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房改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房改办备案,在2008年前全部兑现。
  四、享受政府激励资金的条件
  (一)1959年3月28日(含28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二)关、停、并、转无挂靠企业主体的退休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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