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房改政策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10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房改政策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房改政策
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2005年12月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加快我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进程,根据我区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继续贯彻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委厅〔2001〕18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国有企业房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藏委厅〔2001〕12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02〕70号)等文件精神,通过企业为主、职工参与、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激励机制,积极推进我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妥善解决好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问题。
(二)基本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政策、积极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企业为主、政府激励。
对能够自筹资金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继续按照现行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
对不能自筹资金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通过企业为主、政府激励的方式解决。
(三)总体目标:在2008年前完成全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一次性住房补贴兑现任务。
二、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范围
凡199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隶属于国有独资企业、未参加房改、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无房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