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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6年西藏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集中开展城镇、铁路公路沿线及旅游景区(点)综合整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自治区环保局、交通厅、建设厅、支铁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青藏公路、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藏环发〔2006〕43号)要求,切实抓好所辖区域的城镇、交通干线和旅游景区(点)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一是清除垃圾污染,规范垃圾收集、处置工作;二是狠抓城镇市容市貌建设,制止私搭乱建行为;三是加大对城镇饮食油烟、生活污水、噪音扰民等环境问题的整治;四是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点)的环境保护工作。
  通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彻底清除铁路公路沿线、旅游景区(点)及城镇的垃圾污染,建立集中收集、定期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工作机制;集中整治城镇及周边地区的私搭乱建行为,维护干净、整洁、文明的城镇市容市貌;使城镇饮食油烟、生活污水及噪音扰民等群众关心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解决。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治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司法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电力工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环保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日常协调工作由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各地(市)负责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督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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