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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6年西藏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要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水泥、啤酒、制药、医院等行业,要求企业加快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对污染饮用水源环境,导致水源水质超标的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要重点整治水泥、酿造、制革、制药、医院等行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时,对辖区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建设、管理和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
  1.严查重污染行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对新建、在建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对未按环保部门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无故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彻底关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
  2.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和招商引资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三同时”制度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未经上一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行政责任;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或虽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要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是机场、水电、公路(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等建设项目和水泥、制药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详见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加强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藏环发〔2006〕75号)。对未经环境保护审批合格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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