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6年西藏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6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环保局、监察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监管局和电力工业局关于《2006年西藏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2006年西藏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环保局、监察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
司法厅、安全监管局、电力工业局 2006年6月1日)
为切实解决我区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上提出的“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绝不允许违法排污的行为长期进行下去,绝不允许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者逍遥法外”的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06年西藏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决定》为契机,按照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区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要在2005年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按照《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2006年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方案》(详见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藏环发〔2006〕74号)要求,对地(市)、县、乡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并对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彻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全面查清地(市)、县、乡镇所在地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或拆除,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的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对查出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确保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