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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10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好《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目前,我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20万人,65岁以上老年人近13万人,分别占全区总人口的8%和5%左右。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区人口年龄结构即将进入老龄化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我区人口平均寿命预期大幅度提高,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显著增加,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口老龄化趋势也将给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影响,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做好老龄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把贯彻执行《办法》作为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地(市)、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加大普法力度,确保老年维权工作落到实处,增强贯彻执行《办法》的自觉性。要正确处理和解决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矛盾和新问题,重视和加强老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使老龄工作在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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