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西藏阳光自护教育工程的意见通知
(藏政办发〔2006〕6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西藏阳光自护教育工程”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西藏阳光自护教育工程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增强我区广大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各族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决定,在我区各中小学校深入开展“西藏阳光自护教育”工程,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西藏阳光自护教育”工程的指导思想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把握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坚持自我保护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切实调动各地区、各学校和广大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积极性,不断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工作,努力把广大中小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西藏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实施“西藏阳光自护教育”工程,进一步增强广大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才。
主要任务是:增强责任,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党政主导,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工作格局;强化基础,建立机制,构建学校、家庭、社区、网络四位一体的工作网络;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的良好氛围;以人为本,创新手段,不断提高我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的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