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计分办法。考生的笔试成绩和奖励分计入考试总分。具体加分办法为:授予省部级(含)以上荣誉称号的加12分,获记一等功的加9分,获记二等功的加6分,获记三等功的加3分,现在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区工作8年(含)以上的加10分,现为本单位业务骨干且已担任副科长以上实职的加9分。同时具备几项加分条件的,只加最高的一项奖励分。
(三)考核
1.考试合格人员列为被考核对象。
2.各地(市)考录领导小组和区直党政群机关各考录领导小组从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政工人事等部门抽调思想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原则性强、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方面的政治表现,是否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二是工作实绩,包括承办工作的数量、质量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等;三是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勤奋敬业情况;四是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是否办事公道、清正廉洁,是否礼貌待人,是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有无利用工作之便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其他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考核结束后,考核组要写出书面考核材料,对被考核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确定其考核是否合格。所有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统一报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直党政群机关同时将被考核人员的考核材料一并报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市)、县(市、区)、乡(镇)党政群机关被考核人员的考核材料报本地(市)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确定拟录用人员
1.公布成绩。由各级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生所在单位张榜公布考生的考试成绩。
2.划定合格分数线。本次考录由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根据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视情按汉族和少数民族分别划定合格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3.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间,自治区、各地(市)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监察厅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凡被举报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拟录用资格,并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体检
1.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拟录用人员参加体检。体检费用自理。
2.由自治区和各地(市)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织参加体检的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根据人事部、
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体检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自治区卫生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