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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从全区党政群机关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工作尚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优秀人员中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工作成绩优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3.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的;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考录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有犯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过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且至今尚未解除,或有徇私枉法、以工作便利牟取私利、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上未作出结论的;
  3.1994年以来,参加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有一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4.考录主管机关认为不宜报考的。
  三、实施步骤
  考录工作由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确定拟录用人员、体检、录用六个步骤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地(市)、县(市、区)、乡(镇)党政群机关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于2005年12月1日~5日前统一到本地(市)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自治区各直属党政群机关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于2005年12月1日~5日前到其所在机关政工人事部门报名。
  2.资格审查。各地(市)考录领导小组和区直党政群机关各考录领导小组分别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及人事档案进行认真审核后,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连同其人事档案报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将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名单公示5天。
  (二)考试
  1.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考试(笔试)。
  2.考试安排在2005年12月31日上午10∶00~12∶00进行。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全区设拉萨、山南、日喀则、林芝、昌都、那曲、阿里、成都(负责成办、京办、沪办、格办、西办的考务工作)和区直共九个考点同时进行考试。
  3.考务工作。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试的统一命题、制卷和阅卷。区直党政群机关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考务工作由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地(市)、县(市、区)、乡(镇)的考务工作由本地(市)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试期间,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派巡视组分赴九个考点押送试卷并检查指导考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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