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从全区党政群机关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工作尚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优秀人员中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8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从全区党政群机关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工作尚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优秀人员中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从全区党政群机关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
工作尚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优秀
人员中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从我区党政群机关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工作尚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优秀人员中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加强我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1〕55号)和《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字〔2001〕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党政群机关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现就从全区党政群机关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工作尚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优秀人员中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考录原则
(一)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坚持干部队伍“四化”和“三个离不开”方针,德才兼备标准和“五湖四海”原则。
(三)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注重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二、考录对象及条件
(一)考录对象
1999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党政群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中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工作尚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在职人员和2001年12月31日前由民政部门安置到我区党政群机关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退伍军人。不含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中使用事业编制、享受职称工资待遇的人员和在驾驶员、打字员、炊事员、电工、仓库保管员、勤杂工等工人岗位上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