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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规定的通知

  报送的信息资料包括贷款合同(协议)、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效益目标实现等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
  四、贷款的使用范围、贷款期限及利率
  (一)使用范围
  政府信用贷款,用于区内“两基一支”项目,具体为:农林牧业特色产品加工、矿业、旅游、藏医药、民族手工业、环境保护、交通、电力、水利、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项目。
  (二)贷款期限
  政府信用贷款使用期限最长为25年(含宽限期5年)。
  (三)贷款利率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贷款的申报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贷款主体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需向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提交本企业资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还贷资金来源说明、分年度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等文本。贷款主体属于地(市)、县的,报地(市)财政及发展改革委;贷款主体属于自治区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书,报自治区财政厅及发展改革委。
  (二)地(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后,对同意贷款的项目提出建议,报行署(政府)提出初审意见。由地(市)行署(政府)向西藏自治区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联席会议出具推荐书。
  (三)西藏自治区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联席会议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对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和地(市)行署(政府)出具的贷款推荐书,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向国家开发银行出具贷款推荐书。
  六、贷款抵(质)押方式
  依照《协议》规定,贷款主体以确定项目的专项拨款受益权或其他有效措施提供抵(质)押。
  七、贷款项目的管理
  (一)贷款项目建设必须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管理合同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做到经济合理、效益显著。
  (二)项目建设贷款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由同级财政负责监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贷款主体必须规范项目财务管理,降低项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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