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规定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5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申请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申请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规定
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增强地方经济实力,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以政府的组织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优势相结合为基础,对自治区确定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以下简称“两基一支”)等重点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为切实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规避贷款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
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突出重点、择优选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谁贷谁还。
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
为确保政府信用贷款发挥效益,建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用贷款使用联席会议审核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及项目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负责审核贷款主体的合规性、贷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建议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负责审核贷款主体提出的贷款计划;督促贷款主体安排和落实还贷准备金专户的资金来源;督促贷款主体保证抵(质)押的受益权或资产的有效性。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三、政府信用贷款主体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属于政府信用贷款。其贷款主体为:在西藏自治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条件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借款人。贷款用途符合政府信用贷款使用方向,能够按照要求提供抵(质)押,具备还贷能力。
贷款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贷款风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定期将信息资料(含电子文档)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及项目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