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期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30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期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审查报批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4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
秩序期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审查报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2004年11月9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纪要(第5号)的精神,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做到依法行政,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期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审查、报批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探矿权申请人应为独立法人,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具备矿山企业资质,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四条 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注册登记工作结束后,原“地质勘查资格证书”自行失效。申请探矿权,勘查单位应出示“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持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跨省开展勘查工作的,为勘查项目所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勘查设备应当满足勘查项目的工作需要。
持区外固体矿产勘查乙级资质不能在区内承担委托勘查工作。
持区外固体矿产勘查丙级资质不能在我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区内丙级资质也不能承担委托勘查工作。
不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
第五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预查项目勘查工作应在2年内完成,并提交预查报告。普查项目应在3年内完成,并提交普查报告。限期内未完成设计工作量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普查及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项目和设计有硐探的预查项目,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通过由自治区矿产储量评审中心组织的专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