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推荐评选和表彰劳动模范的原则是: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兼顾各行各业。
自治区劳动模范名额控制在全区总人数的万分之一以内,其中,工人、农牧民劳动模范不得少于表彰总名额的百分之六十。
具体方案由自治区总工会会同自治区人事厅等有关部门提出,报自治区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筹备)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西藏中成绩显著,群众公认。
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每次表彰可以制定不同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推荐评选和表彰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农牧民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地(市)、县(市、区)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分别审核推荐评选人选及其先进事迹材料,并在所辖范围内公示。其中,企业负责人人选必须经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人选还需经审计、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自治区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筹备)委员会审核,在全区范围内公示;
(四)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对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报考成人院校时,全国劳动模范可免试入学,自治区劳动模范增加20分投档。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优先解决劳动模范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和国有企业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出租公有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并可在其规定面积标准基础上上浮20%;劳动模范以房改方式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时,在其规定面积标准基础上可上浮20%,并可享受房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