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2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总工会、人事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办法
(自治区总工会、人事厅 2006年3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风气,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自治区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
第三条 对企业职工、农牧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的先进人物,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中的先进人物,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属于同一等级荣誉称号(以下统称劳动模范)。
第四条 全国劳动模范的表彰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劳动模范表彰工作,按照各部委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总工会会同自治区人事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每次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筹备召开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期间,自治区成立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筹备)委员会,并在自治区总工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和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每5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自治区总工会提出意见,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第八条 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表彰自治区劳动模范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专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