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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出现第二条第(二)项情况,除采取第十二条相关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一天一报机制。价格异常波动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天16时前,将当天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价格异常波动原因及价格走势预测等情况向当地行署(政府)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二)启动适合于该类情况的值班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实时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在8小时以外安排专人值班,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监控市场价格情况。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亦应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掌握全区市场价格动态。如遇紧急情况,则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四)启用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当地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处罚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第二条第(三)项情况的预案:
  出现第二条第(三)项情况,除采取第十二、十三条相关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半天一报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天应向当地行署(政府)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告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价格异常波动原因及价格走势预测等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二)启动适合于该类情况的值班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24小时市场价格实时监控,确保价格举报电话全天畅通。
  (三)采取紧急措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在我区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四)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向中央请示紧急调拨紧缺物资,调配供求,平抑价格。
  第十五条 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实施的地区、品种,把握好时机和力度,以促进相关商品正常生产、流通和相关服务的正常提供,保持社会稳定。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结束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发布信息,解除警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应急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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