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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七)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测、预测和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确保粮食价格平稳和市场稳定。
  (八)财政、发展改革委、商务、粮食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具体动用工作。
  (九)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十条 各地(市)要相应成立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未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将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向外界透露。

第三章 各类预案

  第十二条 发生第二条第(一)项情况的预案:
  (一)价格异常波动地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具体情况,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迅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会议,通报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认定价格异常波动类别,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采取的措施,作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定。
  (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及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头运行。
  (四)价格主管部门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检查,对确属价格违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威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
  (五)启动两天一报的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专报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在第二天16时前,将两天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价格异常波动原因、今后价格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行署(政府)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六)启动适合于该类情况的值班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12358”价格举报电话。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安排相关人员值班,及时跟踪事态发展。如遇紧急情况,则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第二条第(二)项情况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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