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治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分管价格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及成员由相关部门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应急工作预案;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认定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情况,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或者终止应急行动;
(三)统一部署、指挥各地(市)行署(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
(四)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动用储备物资;
(六)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情况。
(二)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材料;提出对策建议,充当参谋助手。
(三)负责联络和协调;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外宣传;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的落实及执行情况反馈。
第九条 部门职责:
(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二)区政府新闻办负责举办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信息。各新闻单位负责舆论宣传、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为市场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市场商品价格监督检查。
(四)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五)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制假售假行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