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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三)分级负责原则。当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在区内某个地(市)或某个县(市、区)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行署(政府)负责处置,西藏自治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当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在区内三个地(市)范围内时,由自治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地(市)行署(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当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在区内三个以上地(市)行署(政府)范围时,由自治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各地(市)行署(政府)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的具体处置工作。
  (四)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条 应急工作制度:
  (一)信息通报制度。在非常时期或者出现价格异常波动诱发因素时,有关部门应迅速将可能影响价格异常波动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分析和处理,并将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本系统进行通报和反馈。
  (二)应急资源调配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情况,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应急任务、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所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
  (三)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专报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专报机制。
  (四)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具体情况,实行三级值班制度。
  (五)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且需要采取干预措施时,由自治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对部分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商品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经同意后实施。同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西藏自治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分管价格的副主席任组长,副组长由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卫生厅和农牧厅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新闻办、财政厅、商务厅、公安厅、交通厅、教育厅、质监局、药监局、粮食局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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