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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1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3月24日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严重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价格异常波动的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的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
  (二)当价格异常波动的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三)当价格异常波动的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 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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