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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等四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3. 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水费收支管理财务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水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和经营性水管单位要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和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分流人员。支持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养殖、种植、畜牧业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把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
  2.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未出台前,仍按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八)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管养分离出来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以及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的,经税务机关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水利部门所管理的电力企业向自治区电网供电时,应实行同网同价、优质优价。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完善新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通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建立新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机制。在编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明确项目类别和性质,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对管理设施不健全、无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水利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十)加强微型水利工程管理
  积极探索微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微型水利工程,都要积极探索承包、租赁、拍卖、合伙、股份制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合伙制、股份制等经营方式的改革,都必须在县级水利部门和当地政府的主持下,由乡、村基层组织和受益户代表共同组织参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承包者、租赁人、购买人或合伙人、参股人。无论采取哪种经营方式都应做到:保证水利工程的供水、供电的功能不变;保证供水要求及原灌溉面积得到充分灌溉;保证原供电范围的用电需求;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保证工程收益满足工程的维修养护和工程管理。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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