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 逐步理顺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水费计收标准。在自治区未颁布新的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办法前,仍按《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规定执行。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2. 强化计收管理。要改进用水计量设施与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要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改善收费方式,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收取农牧业水费要实行公示制,接受民主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供水经营者要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和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 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和补助政策。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工程日常运行养护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在折旧资金中列支,没有折旧资金或不足部分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事业性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经营性水管单位,其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经营性的水管单位应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 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来源为: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其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各地(市)、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藏政发〔1997〕95号)。还未开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地(市)、县(市、区),必须尽快开征水利建设基金。要尽快制定《西藏自治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确保本级政府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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