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水管单位改革,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1.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和固定用工制度,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准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职责和绩效结合起来,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倾斜。
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按有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资分配上,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办法。
2. 规范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任务、农牧业灌溉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做到事企分开,将经营部门转制为企业。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已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运作,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改革国有水利资产管理体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盘活现有水管单位的存量经营资产,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并按出资额享有权益,承担义务和责任。水管单位负责管理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新建水利工程要在项目审批的同时进行确权工作,明确出资人代表,建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水利资产管理体制。
(四)推行管养分离
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在对水管单位核定的定岗定员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分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具体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审核确定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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