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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等四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过3到5年的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重建轻管、权责不清、性质不明,运行管理维护费短缺,投资与效益脱钩的突出矛盾和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等问题。初步建立符合西藏实际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体制理顺、机构健全、管养分离、人员精干、运行高效、服务优质、管理维护经费渠道畅通的目的。
  1.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2. 建立科学合理、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3.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4.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行之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5. 建立规范的资金或投资、经营与监督机制;
  6. 建立比较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三)原则
  1. 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 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水利工程建设投入的同时,又要加大工程管理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 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有关行政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效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
  4.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西藏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 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6. 正确处理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既要认真研究水管体制改革涉及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又要充分考虑各地实施水管体制改革的特殊性。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
  由国家投资兴建的1万亩以上灌区、蓄水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县及县以下水力发电站、城镇供水工程和重要江河城镇堤防等水利工程及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的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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