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我区调频广播转播台经费使用和播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调频广播转播台经费使用和播出管理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我区调频广播转播台经费使用和播出管理实施意见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 2004年12月14日)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力总公司《关于印发“西新工程”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40号),国家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西新工程”专项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136号)和自治区编办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自治区广电局〈新建地(市)县调频广播转播台及西藏人民广播电台开办康巴语广播节目增加人员编制的报告〉的批复》(藏机编办〔2001〕12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频广播转播台管理体制和机构
自治区广电局对全区地(市)、县75座调频广播转播台实行宏观管理,地(市)调频广播转播台由地(市)广电部门直接管理,县级调频转播台由各县广电部门管理,地(市)广电部门负责对所属县级调频转播台的业务指导工作。
七个地(市)调频广播转播台各定编10人,68个县调频广播转播台各定编5人。地(市)、县调频广播转播台正、副台长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同时,根据调频广播转播值班岗位的需要,依照自治区有关招收人员的具体规定,地(市)、县自己掌握配备调频广播转播台值班人员。调频台人员工资、福利和党团关系均由各台所在地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管理。
地(市)、县调频广播转播台的人员确定后,其职工的基本情况,需造册登记逐级上报自治区广电局备案。调频广播转播台《在岗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由自治区广电局统一印发给地(市)广电部门,由地(市)广电部门负责上报备案工作。
二、调频广播转播台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