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培训促就业,不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积极构建政府、企业、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培训机制,努力把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促使职业技能培训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利用我区现有职业教育资源,积极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优势,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拓展培训空间,积极与区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立合作办学关系,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被征地农民输送到外地,实行订单培养、异地就业。
四、建立创业促进机制,带动被征地农民多渠道就业
坚持市场导向,以创业带就业,制定相关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从事餐饮服务、商贸流通和客货运输等职业;在本土创业的被征地农民,享受自治区全民创业有关政策支持。农转非后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自治区再就业优惠政策,确保其失地不失业、生活有保障。市、县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时,要规划建设一批中小企业创业园,重视发展一些就业岗位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引导鼓励企业优先录用符合招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城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开发一些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对保安、保洁、绿化、维修等服务性岗位,要降低就业门槛,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
五、建立社会保险机制,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建立适合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合理确定社会养老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原则上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由当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征地时统一办理、一次性划入。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抵缴比例不低于筹资额的30%;村集体补助部分从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列支比例不低于筹资额的20%;政府承担部分由各市、县 (区)从土地有偿收入中支付,支付比例不低于筹资额的50%。对于部分经济落后地区,自治区予以适当补贴。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被征地农民,要积极纳入农村各项保障制度。
(二)认真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险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积极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其个人缴费补助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部分,参照城镇居民困难人群参保补助办法办理,所需资金从土地有偿收入中支付。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办理农转非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可根据个人意愿在三年内过渡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办理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可视同城镇居民及时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并根据本意见精神,加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县 (区)都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努力使被征地农民“失有所助、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尽快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