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区宝民一路1号
咨询电话:27789805;投诉电话:27785240
二、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宝安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对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区宝民一路1号
咨询电话:27781115;投诉电话:27750412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七)
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宝安区建设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宝机编〔2002〕39号),宝安区建设局、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建设局、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宝安区建设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对宝安区建安施工、建筑制品及预拌混凝土、工程检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民用建筑节能、燃气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建筑业、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各有关单位执行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燃气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4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80126转5042
二、宝安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宝安区人民防空事务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国家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4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55509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六)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七)
深圳市燃气条例
(八)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宝安区交通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2006〕51号),宝安区交通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交通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区交通运输、港口码头、渡口等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权擅自经营道路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含出租小汽车)、水路运输服务、国际货运代理、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港口码头和渡口等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按规定缴纳交通、港口规费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无出租车营运牌照或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汽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行为以及未取得线路经营权从事载客营运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运输车辆、船舶未按规定办理、携带相关证照和未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年度审验及运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交通运输、港口码头、渡口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办理相关证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擅自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设立临港工业区、建设临时建筑物、建设码头设施和其他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无《教练车证》和《教员准教证》从事驾驶员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暂扣营运证照、车辆、营业工具等强制措施。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城区12区宝民1路37号
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27753585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六)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宝安区公路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公路局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宝机编〔2002〕29号),宝安区公路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公路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区公路路政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侵占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车辆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2区公路管理中心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88270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
广东省公路条例
(三)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四)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五)路政管理规定
宝安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字〔2006〕48号),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辖区内的环境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定、服务行业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8区新安二路96号
咨询电话:27875372;投诉电话:12369、27756420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七)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八)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九)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十)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字〔2006〕46号),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计划生育检查;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以及违法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大楼5楼
咨询电话:29996795;投诉电话:29996797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三)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五)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宝安区贸易工业局(旅游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2006〕35号),宝安区贸易工业局、旅游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贸易工业局、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宝安区贸易工业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辖区电力生产、供应、使用,电力设施,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电力、酒类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23区海关大厦8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7660266,27848161
二、宝安区旅游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辖区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旅游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23区海关大厦8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7848161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三)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四)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五)
旅行社管理条例
宝安区劳动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2006〕42号),宝安区劳动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劳动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区劳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三路65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9990000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四)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五)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宝安区民政局
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2006〕38号),宝安区民政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社会团体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救灾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大楼4楼
咨询电话:29996137;投诉电话:29996736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四)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五)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宝安区审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2006〕47号),宝安区审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区本级各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检查;依法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依法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及违反
审计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大楼3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9998943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宝安区水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2006〕52号),宝安区水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区水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供水管理、排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水务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防汛抗洪及抢险救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大楼5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9996925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宝安区统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宝机编〔2002〕30号)的规定,宝安区统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区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抗拒、阻碍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大楼3楼
咨询电话:29996531;投诉电话:29996532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三)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四)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五)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根据《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2006〕31号),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大楼7楼
办公电话:29998335,投诉电话:29998378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二)
宗教事务条例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四)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宝安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农林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2006〕53号),宝安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宝安区农林渔业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宝安区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种畜禽管理、畜禽养殖、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检验检疫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保护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包括水生)、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渔业资源管理和渔船渔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大楼5楼
咨询电话:29996901;投诉电话:29996902
二、宝安区海洋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宝安区海域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用海和海洋环境污染案件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楼5楼
咨询电话:29996901;投诉电话:29996902
三、宝安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违反植物检疫(林业部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53号
咨询电话:27782642;投诉电话:29996901
四、公安分局森林分局宝安派出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盗伐、哄抢、滥伐、故意毁坏林木或苗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出口证明书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收购明知是盗、滥伐林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进行开垦、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抗拒、阻碍查办森林案件,殴打、伤害执法人员、护林员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他违反森林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19号
咨询电话:27780804;投诉电话:29996901
五、广东省渔政总队宝安大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宝安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宝安渔港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宝安检验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宝安区渔港渔船及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渔港渔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渔业资源保护(含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水产种苗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53号5楼
咨询电话:27780739;投诉电话:29996901
六、宝安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深圳市宝安区肉品检验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宝安区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及批发市场防疫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禽畜屠宰、动物检疫检验和动物诊疗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有病有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依法对相对人进行处罚。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23、25号
咨询电话:27786916;投诉电话:25560374
七、宝安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深圳市宝安区植物检疫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宝安区应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及其繁殖基地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依法对违反植物检疫(农业部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采取除害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