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十)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十一)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十二)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十三)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十四)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十五)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十六)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十七)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十八)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护条例
(二十)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盐田区档案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盐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直属机关党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盐编委字〔2002〕18号),盐田区档案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行,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盐田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盐田区档案监督管理,组织档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依法对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检查,依法对收集、移交、保管、利用、公布、销毁、出卖、转让档案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档案学术团体及档案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档案毁损和丢失的责任者进行处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依法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以及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没收档案违法行为者的违法所得。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盐路2088号盐田区行政文化中心
咨询电话:25228917;投诉电话:25228817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三)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四)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盐田区旅游局
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盐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盐田区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盐编委字〔2002〕29号),盐田区旅游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盐田区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盐田区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旅游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盐路2088号盐田区行政文化中心6楼
咨询电话:25227058;投诉电话:25228617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旅行社管理条例
(二)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四)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五)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盐田区民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盐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盐田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盐编委字〔2002〕31号),盐田区民政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盐田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盐田区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及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及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收养登记及监督管理;对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优抚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社会团体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婚姻管理、收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盐路2088号盐田区行政文化中心4楼
咨询电话:25228420;投诉电话:25228063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三)社会团体管理条例
(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盐田区审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盐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盐编委字〔2002〕38号),盐田区审计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盐田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对盐田区本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检查;依法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依法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及违反
审计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盐路2088号盐田区行政文化中心6楼
咨询电话:25228607;投诉电话:25228607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盐田区统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盐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盐田区发展计划局(区统计局、区信息化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盐编委字〔2002〕28号),盐田区统计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盐田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依法对盐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依法监督管理盐田区行政区划内的各项统计调查,执行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抗拒、阻碍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盐路2088号盐田区行政文化中心6楼
咨询电话:25228628;投诉电话:25228601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三)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四)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五)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宝安区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宝安区财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国资办)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宝机编字〔2002〕22号),宝安区财政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区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决算、本级预算外财政专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以及会计事务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和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帐户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会计、税收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湖滨路31号
咨询电话:27788461;投诉电话:27752322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五)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六)
深圳市会计条例
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2006〕55号)及《关于调整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的通知》(深宝机编〔2006〕86号),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2区社保分局大楼5楼
咨询电话:27590013;投诉电话:27754221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五)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六)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2006〕50号),以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擅自挖掘道路和违法占用道路施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和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进行查处;依法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依法强制拆除;依法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土地或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使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街头门店、摊档经营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依法对未经批准从事劳务中介及职业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从事人才中介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无证经营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网吧,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从事或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办公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6区新安二路86号
咨询电话:27785327;投诉电话:27876110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二)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三)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四)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五)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六)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七)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八)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九)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十)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十一)广东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十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十三)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十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十六)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十七)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十八)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十九)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十一)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二十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十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二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十五)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二十六)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二十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十九)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十)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十一)
深圳市燃气条例
(三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三十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十四)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三十五)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三十六)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三十七)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三十八)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三十九)
出版管理条例
(四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四十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十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十三)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四十四)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四十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四十七)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十八)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宝安区档案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宝机编〔2002〕14号),宝安区档案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档案毁损和丢失的责任者进行处分;依法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以及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四区档案馆大楼
咨询电话:27880522;投诉电话:27788563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三)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根据《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法规、规章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出租屋综合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的通知》(深宝机编字〔2003〕121号),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辖区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不进行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变相出租房屋、非法转租及非法房屋中介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他违反房屋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0区建安新村18栋2楼
咨询电话:27831211;投诉电话:27832011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二)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三)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宝安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宝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2006〕36号),宝安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宝安区教育局
执法职责与权限:负责宝安区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非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以及各种教育乱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招生和国家教育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以及非法招生、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撤销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的教师资格(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