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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一)城市街道、广场、道路、桥梁,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二)河道、水域、沙洲、滩地由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四)商住楼小区、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五)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第三十八条 六库城市建成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香口胶渣等;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或者乱扔动物尸体等;

  (三)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

  (五)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饲养犬类等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禁止户外放养犬类等宠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植花草树木或者修复建筑设施,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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