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街道、广场、道路、桥梁,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二)河道、水域、沙洲、滩地由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四)商住楼小区、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五)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第三十八条 六库城市建成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香口胶渣等;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或者乱扔动物尸体等;
(三)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
(五)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饲养犬类等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禁止户外放养犬类等宠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植花草树木或者修复建筑设施,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